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斐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之標的(二)新台幣(下同)57,713元違約
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
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
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
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
分,應更正之。)。
二、請提出依黃斐淇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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