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15號
TYDV,109,司促,12415,2020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債 權 人 許哲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春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支付命令聲請費不得計入本金
    計算)。
  二、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
    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