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債 權 人 許哲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春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支付命令聲請費不得計入本金
計算)。
二、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
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