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63號
TPDM,89,交附民,63,20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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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七六號
  法定代理人 鄭明榮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十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林 政 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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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