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七六號
法定代理人 鄭明榮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十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林 政 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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