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09號
TYDV,109,司促,12209,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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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
債 權 人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首御營造有限公司陳楷茵(原名:陳美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26條前段及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者,亦為公司解散之原因。公司撤銷後,尚須經清算程序, 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 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 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準 用同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抗字第92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易言之,若公 司撤銷並清算完結者,其法人格消滅,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參照) 。經查,債務人首御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 解散並經清算完結,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之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 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楷茵(原名: 陳美雲)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楷茵(原名:陳美雲) 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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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