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16號
TYDV,109,司促,11916,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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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庙晉、庙文星徐淑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庙晉、庙文星為正確債務人姓名温晉温文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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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