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7號債 權 人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成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秀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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