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葉佐琳
債 務 人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玖仟柒
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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