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55號
TYDV,109,司促,1175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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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參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肆
  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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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