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34號
TYDV,109,司促,1173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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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4號
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雙方簽立之協商
  還款書或刑事裁判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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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