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1號
債 權 人 陳富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彭國樑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
,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
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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