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鴻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吳鴻穗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本件存證信函信件遭退件,故請提出催告吳鴻穗返還且
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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