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91號
TYDV,109,司促,11691,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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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鴻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吳鴻穗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本件存證信函信件遭退件,故請提出催告吳鴻穗返還且
    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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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