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89號
TYDV,109,司促,1168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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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債 權 人 陳文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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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