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債 權 人 億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歡喜百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歡喜百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及最新一期主委當選證明。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為10968元或是6648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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