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24號
TYDV,109,司促,11324,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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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施雲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支 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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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