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能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李能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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