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67號
TYDV,109,司促,11167,202005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儒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儒育簽立契約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催繳文件及其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