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7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儒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儒育簽立契約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催繳文件及其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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