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13號
TYDV,109,司促,11113,202005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東運(原名:黎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欠費清單上所載金額為
  9384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