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東運(原名:黎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欠費清單上所載金額為 9384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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