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債 權 人 張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曼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須表 明利息起算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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