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03號
TYDV,109,司促,11103,202005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債 權 人 張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曼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須表
  明利息起算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