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00號
TYDV,109,司促,11100,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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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維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翔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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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