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95號
TYDV,109,司促,10695,20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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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旭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石川 
債 務 人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
  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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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