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95號
TYDV,109,司促,10695,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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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旭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石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如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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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