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
債 權 人 台沅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儼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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