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27號
TYDV,109,司促,10527,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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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廷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盧廷男得標標 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另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 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並具 狀陳報互助會單、得標金額明細等影本,然該互助會單載明 會首為「大正」,非本件債權人,亦未提出完整會員名冊、 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並代債務人給付其他 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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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