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
債 權 人 劉忠義即興億電機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小章,故請債權人於
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
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務人中大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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