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88年度,32號
TPDM,88,訴緝,32,200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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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
  公 訴 人 臺灣臺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鍾志宏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四四號)
,及移送併辦(同署八十六年偵字第六七五八號、四九00號、九三二三號、一三一
0九號、五六一一號、五七五一號、八五七九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五七九六號、二0
三八二號、一一一四四號、八十八年偵緝字第一四九號、一五0號、二0三號、三一
七號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八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附表各編號所示電話裝機申請書、電話過戶申請書、電話業務申請書、電話異動申請書及委託書上偽造各被害人印章、印文、署押(即附表應沒收之印文、印章及署押欄所示)均沒收。
事 實
己○○係台北市○○○路○段五十三之七號七樓上信通信有限公司負及大鉦通訊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朱國水),M○○(另移檢察官偵辦)係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九樓芳樺貿易有限有公司及利保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L○○),渠等與M○○之好友自稱「丁仲仁」者(係與芳樺公司同辦公室同為經營節流卡業務之人)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己○○明知M○○、「丁仲仁」以每線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代價委託其向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之各電信局(現改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辦理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手續所需之國民身分證,或係他人不慎遺失或被竊或係因他人向地下錢莊借款嗣無力償還經地下錢莊將其質押之國民身分證使用流出或係M○○著其僱用員工宇○○(另移檢察官偵辦)向庚○○詐借者,竟以各該國民身分證充當人頭,並持偽刻該等人頭印章(或由M○○、「丁仲仁」利用不知情者偽刻印章交予己○○,或由朱國於申請電話裝機或過戶前至各該受理電信局附近刻印店利用不知情刻印者偽刻印章,或由己○○委託不知情同行代辦者利用不知情刻印店之人偽刻印章)向各該電信局冒名申請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移機,用以規避電信局收費或賣電話節流卡得利或做指定轉接避免被查出實際使用者及其住址而拒繳電話費以取得不法鉅利;渠等並基於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十日止推由己○○或由其利用不知情同行代辦者或託由知情宇○○分別於附表所示裝機或過戶時間持上開偽刻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冒用附表所示被害人(詳如後述)名義,或偽造其署押或蓋用偽刻印章及填載附表所示裝機或過戶電話地點和被害人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於附表所示市內電話裝機(業務)申請書及市內電話過戶(異動)申請書上,而偽造各該申請書,連同該等被害人國民身分證詐向電信局申辦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而行使上開偽造申請書,致使電信局承辦公務之人員陷於錯誤予以受理,並登載此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



,及使電信機關著其施工人員拉線至裝機或過戶移機地點且予己○○、M○○、「丁仲仁」如附表所示電話號碼以達其前開目的,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及電信機關對於電話管理及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嗣因渠等所冒名及施詐申得如附表所示電話積欠鉅額電話費、未繳,經電信機關依上開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或異動)申請書所載地址通知被害人等前往繳納,各該被害人紛紛表示未委託他人代辦電話裝機或過戶並聲明其國民身分證於何時遺失或被竊或被地下錢莊用之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因而密切注意,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十五時廿分許己○○前往該局北區服務中心申辦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電話裝機申請書所載聯絡電話0000000移機時因附表編號一至十一電話積欠電話費二十六萬餘元而奉電信局之命限制該支電話異動之承辦人員報警查獲。詎己○○等人仍不知惕悟,竟共同連續以上開手法詐向電信局申請市內電話裝機及過戶(即附表編號五七至六七、七三至八八、九一至一0四電話)共四十三線得逞,迨八十六年一月十日止以之為業並恃以維生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對於電話管理及費用收取之正確性。茲依附表所示,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將己○○等人犯罪事實,詳列如次:M○○「丁仲仁」、己○○共同謀議,推由己○○(除宇○○部分係推由M○○託由知情之宇○○辦理詳如後述外):於附表所示編號十二及十三、十四、十五所示時間(依序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及八 十三年九月廿七日)持I○○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 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 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 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 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電話管理並費 用收取之正確性。
於附表所示編號四七及四八及卅六、卅七及卅五所示時間(依序八十三年十一月十 七日及同年月廿二日及同年月廿四日及同年十二月五日)持K○○國民身分證、偽 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編號四八未蓋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 戶地點和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申請 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 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 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 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於附表所示編號卅八及廿所示時間(依序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及八十四年三月六日) 持K○○、未○○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 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 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 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 ,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 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
於附表所示編號一四二、一四三及卅三及十六所示時間(依序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



及同年月廿八日及同年月廿八日)持黃○○及彭雲台、K○○及未○○、黃○○國 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 上開國民身分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申請書上,詐向 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 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 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 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於附表所示編號一五五至一六四所示時間(均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持H○○國民 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 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 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 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 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於附表所示編號卅九至四十一及廿五至卅二及四十二所示時間(依序八十四年七月 廿五日及同年月廿八日及同年月廿九日)持K○○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 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 地止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 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 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 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於附表所示編號五十四所示時間(八十三年十二 月九日)持K○○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 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偽簽壬○○署押表示為代辦 人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 )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 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 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於附表所示編號五十六及一0七、一0八、一一 0及一至十一及八十四所示時(依序八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及八十四年五月卅日及八 十五年三月九日及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一日)持K○○及G○○及J○○及D○○國 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編號一0七、一0八、一 一0未蓋G○○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 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或過戶或異動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 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 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 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 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同行E○○於附表所示編號十七、十八、廿二、廿三、廿四及十九、廿 一所示時間(依序八十三年十二月卅日及八十四年一月四日)持未○○國民身分證 、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 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 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 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 (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 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黃繼忠(現更名C○○)於附表所示編號四九至五二所示時間(八十四 年一月廿日)持K○○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 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 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 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 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 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S○○(現更名盧慧鎂)於附表所示編號四三至四六所示時間(依序八 十四年三月六日)持K○○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 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 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 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 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 性。
於附表所示編號一0五、一0六、一0九及一二0及一一一至一一九及五五所示時 間(依序八十四年五月卅日及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及同年月廿及八十四年六月廿三 日)持G○○及G○○及G○○及K○○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 蓋用該偽刻印章(編號一0五、一0六、一0九未蓋G○○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 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並偽簽蔡奇家署押表示代辦人於上 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 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 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 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 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X○○於附表所示編號五十三所示時間(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持K○ ○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 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詐向電信 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 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 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 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於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五及一二一至一二四所示時間 (依序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及同年月十六日)持K○○、巳○○國民身分證、偽刻 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並偽簽丑○○署押表示代辦人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上, 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 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 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 ,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由M○○委請知情宇○○於附表所示編號一二六至一三五所示時間(八十四年八月 卅一日)持H○○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 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 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 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 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 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酉○○、吳世章於附表所示編號九八至一0四所示時間(八十五年六月 十三日)持午○○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 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過戶申請 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 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 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 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酉○○、張淵智於附表所示編號九一至九七所示時間(八十五年九月十 一日)持玄○○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 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 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 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 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葉保羅劉昌平於附表所示編號六一、六二所示時間(八十五年九月廿 六日)持a○○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 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異動申請書 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 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 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 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溫玉梅於附表所示編號五七至六十所示時間(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持 B○○國民身分證、及託其代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 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 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



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 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 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酉○○、戊○○於附表所示編號八八及八三、八五至八七所示時間(依 序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同年月廿一日)持Z○○、D○○國民身分證(Z○○ 身分證係影本)、偽刻印章分別依序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話裝機或過 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異動申請書上 ,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 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 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 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利用不知情酉○○、戊○○於附表所示編號六三至六七及八九、九十及七三至七五 及七六、七七所示時間(依序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及同年月卅日及同年月卅一日及 八十六年一月十日)持卯○○及申○○、戌○○及申○○、廖健順廖健順國民身 分證(申○○身分證係影本)、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分別依序及填載 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 裝機或過戶或異動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 ,提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 上所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 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 用收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知情黃永秀李啟恩李永華於附表所示編號七八至八二所示時間(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日)持辛○○國民身分證、偽刻印章至電信局蓋用該偽刻印章及填載電 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異 動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 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 ,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 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 。
於附表所示編號一四七及一四八及一五0、一五一及一四九及一五二及一五三及一 五四及一三六、一三七所示時間(依序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及同年月十七日及同年十 九日及同年月廿三日及同年六月九日及同年六月十九日及同年月廿九日及同年五月 廿五日)持N○○國民身分證分別依序至電信局偽簽N○○署押表示申請裝機及填 載電話裝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 話裝機或過戶申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 出申請而予行使,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上,且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 等如該編號所示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 取之正確性。
利用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於附表所示編號六八至七二所示時間(八十四年十二月



廿八日)持天○○國民身分證至電信局偽簽天○○姓名表示申請裝機及填載電話裝 機或過戶地點和上開國民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於上開編號所示市內電話裝機申 請書上,詐向電信局承辦電話裝機或過戶(異動)公務之人員,提出申請而予行使 ,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准予辦理,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且 由電信局着其施工人員(交付)接線至前開裝機或過戶地點及予渠等如該編號所示 電話號碼,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及電信局對於電話管理並費用收取之正確性。案經被害人J○○告訴及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係以代辦電話裝機、過戶為業之人, 申請電話裝機或過戶者率皆委託他人持其身分證正本委任其向電信局代辦電話裝機 或過戶申請,且M○○「丁仲仁」交付予其之身分證資料實較本件為多,伊自八十 三年間起即與M○○等接觸,係透過Y○○介紹而去幫渠等做電話裝線,伊因實在 太忙,故而無法過濾身分證來源是否不法,及轉託同行代辦,且伊當時代客辦理電 話裝機及過戶案件甚多和電信局承辦人員均甚熟識,伊不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險而為 詐欺及偽造文書行為云云;被告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客戶既能依規定提 出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如為公司併應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被告認客戶 應已經申請人之同意,如有此可能,故被告並未懷疑上揭資料來源有問題,況出問 題之本案申請件數,亦不過是被告所有申請件數中之少數而已。再被告或其委託同 業代辦電話裝機及過戶均須代填申請書及持客戶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並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前往電信局供承辦公務人員核對該等資料,惟觀告訴人台灣北 區電信管理局所提出J○○、天○○、N○○等人之電話裝機申請書並無代理人之 記載,且在該申請書客戶簽名欄卻記載「同意營業用本人」或「本人」,顯係有人 持渠等身分證正本及該申請書冒充渠等申請電話裝機,電信局承辦人員竟未發覺而 同意其裝機,被告雖有因芳樺公司提出J○○、N○○身分證正本而代填電話裝機 申請書,殊無法知悉渠等被冒用;又關於F○○過戶電話予I○○之裝機地點皆為 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四七號三樓,因該地址依台灣台北地方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偵字第九九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係瞻旺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住址,而未○○之身 分證正本係由該公司之綽號「阿祥」姓名陳澄清者在該地址交付予被告代辦電話過 戶申請,足見I○○身分證正本應由陳澄清所交付;且該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被告於 八十四年二月廿三日將未○○身分證正本交予E○○申租行動電話與本件起書所載 時間八十四年三月廿八日相近,此部分自應判決不受理;又H○○之身分證正本係 M○○交予被告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代辦電話裝機申請,此觀宇○○到庭供述M ○○交付H○○身分證正本予其於八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將上揭電話過戶予庚○○甚 明;證人Z○○、申○○分別到庭證述其從未委託他人代辦電話過戶申請,惟因上 開申請須提出身分證正本,否則無法辦理,故該等證言不實;證人壬○○在證人結 文之簽名與明細表四編號二十三(即附表編號五四)電話過戶申請書壬○○署押筆 跡相同,故其所謂未代辦電話過戶申請亦屬不實;再告訴人提出明細表六電話過戶 申請書(即附表編號一二一至一二五)係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K○○過戶予巳○○



,其裝機地點台北市○○街五八號一樓為芳樺公司之營業據點之一,各該電話應係 有人冒充丑○○申請者;又K○○身分證正本應係M○○交予被告代辦電話裝機及 過戶申請,因冒充K○○申請裝機或過戶者自八十四年七月起始未再繳電話費,故 被告代辦十多次時不覺有異;告訴人所提明細表五G○○部分(即附表編一0五至 一二0)之裝機住址分為台北市○○○路一二0巷三十一號一樓、台北市○○路○ 段一二一號之一、三樓、台北市○○○路十三巷廿一號一樓均在芳樺公司所在地附 近,亦為該公司之營業據點之一,故如N○○所謂未受託代辦電話裝機申請及其曾 遺失身分證之證述實在,應係芳樺公司指示他人持渠等身分證前往電信局冒充申請 ,雖告訴人於審理中提出N○○裝機申請書八紙(即附表編號一四七至一五四)係 被告代填,惟因係芳樺公司持往辦理,故被告僅係其利用代填之工具而不知情;告 訴人在審理時提出黃○○於八十四年四月廿八日電話裝機申請書雖亦由被告代辦, 惟被告並不知其身分證遺失且其申請時間亦與N○○裝機申請時間接近,故黃○○ 之身分證亦係芳樺公司交付者;又告訴人所提B○○(即附表編號五七至六十)a ○○(編號六一、六二)卯○○(編號六三至六七)廖健順(編號七六、七七)辛 ○○(編號七八至八二)D○○(編號八三至八八)等電話裝機或異動申請書之申 請時間自八十五年九月廿六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且皆係被告委託同業所代 辦,而該等電話欠費不多(a○○一五五三元、卯○○二0一九元、廖健順九七一 五元、辛○○一五七八元、D○○六0七六元)且被告並不知渠等身分證遺失或質 押而被人拿去申辦電話裝機或過戶,各該身分證係「小吳」所交付者;關於天○○ 申請裝機部分(附表編號六八至七二)非被告所為,其裝機地點在台北市○○街一 四一號一樓亦為芳樺公司營業據點之一,應為該公司所申裝;光復醫院申○○於八 十五年十二月卅日電話過戶予戌○○之申請書(附表編號八九、九十)部分,被告 雖有將戌○○身分證正本交予酉○○託請戊○○代辦,但被告並不知該身分證遺失 ,午○○身分證正本有人交付被告交由酉○○轉請吳世章代辦電話過戶申請(附表 編號九八至一0四)被告亦不知該身分證係屬遺失,玄○○部分(附表編號九一至 九七)亦同此情形;又被告於八十五年一、二月間因犯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五年易字第六四四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五四二七號判處有期 徒刑八月,於八十六年九月廿六日確定,故本件應為上開判決效力所及,依一事不 再理法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J○○、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被害人I○ ○、未○○、彭雲台(現更名彭翊鈞)、K○○、B○○、a○○、卯○○、天○ ○、申○○、辛○○、D○○、戌○○、玄○○、午○○、G○○、巳○○、H○ ○、庚○○、N○○、黃○○、及證人F○○、地○○、E○○、寅○○、林金盆 、亥○○、癸○○、S○○(現更名盧慧鎂林函瑢黃繼忠(現更名C○○)V ○○、X○○、壬○○、溫玉梅葉保羅劉昌平、酉○○、戊○○、陳三益、李 進原、何秋香黃永秀李啟恩李永華、戴建信、吳春龍、Z○○、張淵智、吳 世章、P○○(現更名O○○)辰○○、宇○○、宙○○、Q○○、U○○分別警 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述甚明,並有市內電話裝機(或業務)申請書、市內 電話過戶申請書、市內電話異動申請書、複核單、客戶歷史資料子系統、委託書、 被害人切結書、指認被告口卡、巨明通信有限公司送貨單、何秋香聲明書、申請書



及台灣高雄看專所通知書、李美玟致本院函、剪報、芳樺公司、GTS環球捷流加 值型電訊網路服務系統及GTS環球捷流卡暫行密碼通知書、侑巨實業有限公司及 芳樺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九九 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五年易字第六四四三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 易字第五四二七號刑事判決、市內電話用戶簽認單、張貼廣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北市環三字第二九八七八號函及告訴人八十四年九月廿六 日資查發字第一一三三號回復該環保局函在卷可稽,且: ㈠被告於警訊時供認於八十五年三月九日申請J○○電話裝機時(如附表編號一至 十一),電話0000000號係其在使用,是芳樺實業有限公司M○○交付J ○○之身分證委託其申請及拉線該十一支電話(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七五四四號卷 四、五頁)並指認M○○照片(同卷六頁)於偵查中復供稱:「我承認本件的表 格是我寫的,但是客戶拿來假的證件,是丁仲仁叫我做的,送去電信局辦也是我 ,他也有跟我去,我現在承認,我跟他這種情形辦過六次,因為拉線好賺,一次 五千元,他們這集團有好幾個人。」(同卷七十八頁)而0000000號電話 係申請該十一支電話裝機申請書填寫人所載供電信局聯絡其裝機及拉線之電話, 有該等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存卷可按(見外放己○○冒名申裝電話明細表(下稱 申裝電話明細表)一、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十一紙),其供述復與告訴人J○○ 於警訊所述伊未申請該十一支電話,其身分證曾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三日遺失而 被冒用申裝電話及提出申訴書表明上開之旨(同偵卷八、十頁)相符。 ㈡被告於偵查中對於檢察官訊問:「(提示K○○筆錄及裝機申請書)是否也是你 所為?」答:「是。我從八十三年開始接受客戶,事後知用假名委託我去電信局 以不詳來源的身分證辦理了未○○(附表編號十六至廿四)K○○(附表編號廿 五至五六)彭雲台(附表編號二十、卅三)I○○(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的電 話裝機,辦理時我不知道假的身分證,後來因電信局通知未○○等人,我們才知 道。我們賺他們申請的手續費一線五百元,他們做指定轉接用途,以避免被查出 正確地址,...後來丁仲仁要求我們幫他申請電話,他給我J○○及另外二人 身分證要我出面去辦,有的五線,有的十線,他們要賣電話節流卡。」「(印章 )有的是客戶拿的,我自己刻的比較多,J○○的也是我刻的,我沒見遇身分證 上這些人。」(同卷一0一、一0二頁)除其所謂係事後始知身分證來源有問題 核無可採(詳後述)外,其餘核與被害人I○○所述於八十二年初遺失身分證及 未曾委託他人代辦電話裝機或過戶(同卷六十、六一頁切結書)、未○○所言於 八十三年六月七日遺失身分證及未委託代辦電話裝機及過戶(同卷六三頁切結書 )K○○所供身分證於八十三年六月間遺失及未委託他人代辦電話裝機或過戶( 同卷六五頁切結書、八二頁偵訊筆錄)相符,亦經證人F○○(附表編號十三、 十四、十五)於本院庭訊時證述「我已經七、八年沒有見過己○○了,我並沒有 將印章、身分證交給己○○,我十幾年前有委託他買賣過電話,剛才法官所提的 這些資料(指電話過戶申請書、委託書)的簽名並不是我簽的,印章也不是我的 ,那三支電話也不是我的,I○○我也不認識。」「我當初交身分證、印章給己 ○○是要請他為我們公司申請電話。約十一、二年前,我們公司要結束掉時,. ..我會將身分證交給他,但印章沒有交給他。我身分證、印章並未交(借)給



別人」(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筆錄),證人黃○○(附表編號十六、一三八至一 四六)於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庭訊時供述「我身分證於八十年至八十四年間曾 經遺失過一次,資料(電話裝機及過戶申書)上的印章不是我的,我也未委託己 ○○、Q○○代辦電話、買賣電話,這些電話也不是我的,我根本沒有向他們買 過電話,...我根本不認識現在庭的被告己○○。」,被告當庭即是認該十支 電話係其代辦及黃○○印章係其交予Q○○代辦電話過戶無訛(見該日筆錄), 附表編號十七與十六電話相同,查係地○○託請不知情吳凱威轉託請被告委請不 知情E○○代辦電話過戶予未○○名下,嗣由被告辦理從未○○過戶予黃○○申 請之手續,固據證人地○○、E○○分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九十年二月廿一 日庭訊時證述在卷;證人彭雲台(現更名A○○)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庭訊時 經訊以:「有無將身分證、印章交予被告或他人代辦電話過戶事宜?(提示申裝 電話明細表三編號三、明細表四編號十八(即附表編號二十、卅三)答:「沒有 ,我不認識他,也從來沒有委託他辦理電話過戶手續,資料(電話過戶申請書) 上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印章也不是我的。電話號碼也不是我的,裝機地址跟我 一點關係也沒有,台北市○○○路我也未住過。我身分證曾經在八十二、三年遺 失過。」證人E○○於本院九十年二月廿一日庭訊時供述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 廿一至廿四申辦電話過戶所需資料恐係被告交其代辦者,並稱:「我是開通訊行 的,認識被告己○○很久了,己○○確實有交證件給我辦過,地○○、未○○二 人這五件(應為七件)電話過戶手續的文件的答名不是我簽名的,可能是我們公 司員工拿的身分證去電信局代辦的,當時我們跟電信局很熟,只要拿我的證件去 辦,電信局就會同意代辦了,該二人的證件是何人交給我的,我目前想不起來, 可能是己○○。」而被告即當庭坦承地○○、未○○之身分證、印章皆係其交予 E○○及是認其確於偵查中承認K○○、未○○、彭雲台、I○○部分為其所為 無誤(見各該日筆錄)證人S○○(現更名盧慧鎂)附表編號四三至四六)X○ ○(附表編號五三)N○○(附表編號五五、一0五、一0六、一0九、一一一 至一二0、一三六、一三七、一四七至一五四)於本院九十年二月廿一日庭訊時 ,盧鍾二人均證述K○○之身分證、印章是被告交付其代辦,S○○並供陳東霖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謝俊達身分證及其大小章亦係被告交 其代辦屬實,N○○供證其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當兵前皆在南亞塑膠公司任職, 不認識己○○及M○○,因其身分證曾經遺失,或遭冒用,並堅決否認代辦前開 電話裝機及過戶申請及否認上開電話裝機及過戶申請書上「N○○」署押為其所 簽,而被告則當庭是認係其簽名(N○○署押)及前開申請書上聯絡電話「00 00000及朱尺」都是其書寫無訛,並陳明對上開證言「都沒有意見」,證人 N○○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亦到庭供述其身分證於八十四年一月六日申請補發 ,並提出八十四年一月五日金門日報遺失啟示一則附卷(本院卷一第九六、九九 頁),證人壬○○(附表編號五四)亦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到庭證稱其於八十三年 十二月九日曾在快遞公司任職,伊未嘗至電信局辦理K○○電話裝機,且其不認 識被告及K○○,被告亦當庭表明該電話裝機申請書為其書寫無誤,此外,復有 上開電話裝機及過戶申請書在卷可憑。證人黃繼忠(現更名C○○)於本院九十 年三月廿八日及四月四日庭訊時證述附表編號四九至五二電話過戶申請所需之浩



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V○○身分證、大小印章,因該 公司係其客戶欲賣電話而交予其代辦,其與被告連絡知有人要買,經被告交其K ○○身分證、印章欲往辦電話過戶時,被告併將丙○○身分證、印章交付並囑其 順將丙○○之電話過戶予K○○,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廿八日庭訊時當庭陳明「C ○○現在所言都是事實。芳樺公司拿了很多資料給我們辦理,M○○也拿很多給 我們做。」均足見被告與M○○、丁仲仁確涉上開J○○、I○○、未○○、黃 ○○、彭雲台、K○○、N○○部分事實,至為明顯。至證人即龍禧建設有限公 司負責人癸○○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及四月四日、來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亥 ○○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東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俊達之妻林函瑢於九 十年三月廿八日分別依序就附表編號卅八、卅九至四一、四三至四六電話供述其 於上揭時間出賣及對於上開電話過戶申請書上印章(文)並不否認為其所有,林 函瑢另供稱東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謝俊達身分證及大小 印章係該公司交付被告申辦屬實;證人即當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寅○ ○及會計林金盆分別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就附表編號廿五至卅二、四二 電話固均供述為該公司於當時託由被告出售及申辦過戶,惟以其公司大小印文實 較申請書上大小印文為大而否認各該電話過戶申請書上公司大小章為該公司所有 ,惟查經本院核對林金盆携帶該公司大小章到院所蓋印文(本院卷四第廿五頁) 與上開申請書上之印文相符,二者所以會有面積上之差異,係因告訴人所提上開 申請書係屬縮印之故,已經告訴人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甲○○○股份有 限公司所屬甲○○○數據分公司行銷處)副處長R○○於九十年三月廿八日到庭 證實;證人即浩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V○○於九十年三月廿二日到庭陳述 否認有將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身分證並大小章交予他人辦附表編號四九電 話過戶申請,因與前開證人黃繼忠供述情節不符,且參酌V○○作證時對於該電 話過戶申請書上公司大小章是否為其所有不敢確定之情,應認證人黃繼忠之證言 為可採信;證人丙○○、乙○○就附表編號五十、五十六部分,經傳拘無着,無 法證明被告就此二人部分涉有犯行,均附此敘明。 ㈢附表煸號五七至六十部分事實,業經被害人B○○於警訊時供明其因於八十四年 三月間向他人借款而將身分證質押未還,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印章非其所有及所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八一二號卷四頁)核與證人即台中 市○○路四一之十號巨明通信有限公司職員溫玉梅於警訊時證述係被告郵寄B○ ○身分證正本及申請電話資料委該公司由其代向電信局申請電話裝機,並指明被 告連絡電話(0二)0000000(同卷五頁)相符,並有溫玉梅指認被告口 卡照片(同卷七頁)巨明通信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送貨單、八十五年十 月廿三日快捷郵件執據第五二四九六號(同卷十五頁)及電話裝機申請書四紙存 卷可按,觀之上開送貨單載明客戶係台北小朱,電話(0二)0000000、 地址:台北市○○○路○段五十三之七號七樓,申請市內電話四支八千八百元、 代辦費一千元、代刻印章一百元、走路工二百元,復參以證人溫玉梅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訊以:「有無見過己○○?」答:「沒有。」間:「如何指認出己○○之 口卡片?」答:「我有見過己○○之身分證,及我老闆人也有看過他,當天一起 去指認。」及B○○既於警訊供述身分證非遺失實係向人借款質押未還明確,其



嗣於偵查中所謂身分證於八十四年二、三月遺失即不可採信等情以觀,被告就此 犯行事證明確。附表編號六一、六二部分,已經被害人羅秀豊於警訊時述身分證 係於八十五年一月在台北市○○○路電信局遺失,於同年月廿五日向台北縣板橋 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六七五八號卷 四頁及十一頁切結書)核與證人泳利有限公司經理葉保羅、員工劉昌平於警訊供 明羅秀豊身分證係被告於八十五年九月廿六日知泳利有限公司之客戶揚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有二支電話要賣而交付羅秀豊身分證予泳利公司指派代辦電話過戶員 工劉昌平由其代辦完成即將該身分證返還被告在卷(同卷六、七頁)被告於九十 年二月廿一日庭訊時亦是認羅秀豊之身分證係其交予葉保羅辦理者並有前開被告 出具切結書及電話異動申請書附卷可證,雖被告辯稱係小吳交付羅秀豊身分證請 其代辦伊即轉請泳利公司代辦,惟其分別依序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及三月十四日 、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同年三月四日、同年五月十二日就其將被害人D○○、 辛○○、羅秀豊、廖健順之身分證交託由酉○○及戊○○、黃永秀李啟恩及李 永華、葉保羅劉昌平、酉○○及戊○○代辦電話裝機及異動申請,於警訊及偵 查一中均供述上開被害人身分證是綽號「小吳」交其代辦,伊不知該等身分證有 問題,當查明小吳之真實姓名陳報,而迄未有任何交待,顯見被告所辯身分證是 小吳交付其代辦云云,要係推諉卸責之詞,否則,焉有四次持身分證交付被告並 委其代辦電話裝機及異動申請共十五支而被告竟不知小吳之姓名及住址或連絡電 話之理?又被告於代辦申請完成將如何通知該「小吳」者?電信局施工人員及代 拉(接)線人員又如何進入裝機地點以完成接線工作?況小吳交付之各該身分證 均甚巧合地係來路不明者?凡此等情,被告迄未提供任何事實以供調查,空言辯 解,適足啟人疑竇而難以憑信,是被告涉犯此部分事實,亦甚明確。 ㈣再附表A編號六三至六七、B編號七三至七七、C編號八三至八八、D編號八九 、九十、E編號九一至九七、F編號九八至一0四部分,業據被害人卯○○、申 ○○及廖健順之母何秋香、D○○、戌○○、玄○○、午○○分別於警訊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一致供明並未交付身分證、印章以委託被告或他人代辦各該電話裝機 或過戶或異動申請,除何秋香供述廖健順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至八十六年二 月五日經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殊不可能委託他人辦理電話裝 機及異動申請,其身分證係因向別人借錢質押未還(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三一0九 號卷六頁)D○○供稱其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林口不慎遺失黑色皮夾內有 身分證(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七五一號卷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及三月十四日警、偵 訊筆錄)戌○○供謂身分證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前遺失(八十七年偵字第五七九 六號卷廿八頁)玄○○供陳身分證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遺失(八十七年偵字第 二0三八二號卷三頁)午○○供述身分證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日二次遺失過,電話過戶申請書上印章非其所有(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一一四 四號卷四頁)外,被害人卯○○提出切結書敘明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初在中興百貨 公司遺失身分證,同年月五日申請補發(八十六年偵字第四九00號卷十頁)何 秋香提出聲明書申請書、台灣高雄看守所通知(八十年偵字第一三一0九號卷九 、十、十一頁)以實其說,D○○提出切結書(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七五一號卷十 四頁)戌○○提出切結書(八十七年偵字第五七九六號卷十一頁)玄○○提出切



結書(八十七年偵字第二0三八二號卷八頁)且除戌○○之身分證係被告先與酉 ○○談妥同意代辦後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直接交予不知情戊○○代辦電話過戶申請,已經戊○○於警訊時供明(八十七年偵字第五七九六號卷四頁,惟其所謂 被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交付戌○○身分證在時間上係屬錯誤,觀之電話過戶申 請書受理日期即明)及吳錦堂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被害人之身分證均係被告交 由不知情之雙響炮通信精品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酉○○(亦係塑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着其不知情員工戊○○、張淵智、吳世章或由被告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成 年人代辦電話裝機或過戶或異動申請(詳如附表各該編號代辦人欄),胥經被告 、酉○○、戊○○、張淵智、吳世章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一致供明,互核相符( 見八十六年偵字第三、四、五頁、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七五一號卷酉○○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日、三月十四日警、偵訊筆錄、戊○○八十六年二月一日、三月十四日 警、偵訊筆錄、八十七年偵字第二0三八二號卷第五、六頁、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一一四四號卷六、七頁)且證人酉○○、戊○○於本院九十年二月廿一日庭訊時 亦為相同之證述,渠等復供證鐘鼎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W○○因要結束營業而 詢其是否有人要買電話,酉○○與被告連絡後,W○○即將申辦電話過戶所需之 證件資料交予戊○○屬實,證人申○○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到庭結證「從市內電 話異動申請書內之印文看來,我從來沒有看過那個印章,光復醫院那個印章我也 從未看過,我是在八十五年十一月底自光復醫院院長退休,十一月底手續就完全 辦理清楚,賣給秀傳醫院,我從來沒有賣過電話,也沒有委託別人辦理電話過戶 手續。」無誤,證人Z○○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到庭就附表編號八八結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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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鐘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瞻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明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