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蔣百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蕙蕙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7,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