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4號
TYDV,108,訴,2214,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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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毛秋萍 
訴訟代理人 吳振聲 
被   告 陳順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 6,9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用共8,870 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3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500 元部分,依職權裁定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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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