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3號
TYDV,108,訴,1453,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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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上訴人 李志豪 
      李胡桂春
      李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14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上訴人主張
其對被上訴人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55 萬3,326 元,另上
訴人於原審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價約為626 萬8,916 元(並提出附
近地區實價登錄資料為證),是揆諸上開決議意旨,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155 萬3,326 元。應徵第
審二裁判費2 萬4,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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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