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1號
TYDV,108,補,921,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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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鄧廉蜀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成本鈞 律師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9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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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