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鄧廉蜀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成本鈞 律師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9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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