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4號
TYDV,108,補,1094,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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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4號
再審原告  黃玉嬌 
再審被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針對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
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95,987 元,原應徵再審裁判費7,600 元,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故前揭應徵再審裁判費中關於請求延長工時工資187,627 元、預
告工資47,194元部分(按合計為234,821 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
2,540 元),應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270 元。準此,再審
原告應預納再審裁判費6,330 元(計算式:7,600 -1,270 =6,
33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77
條之17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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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