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林新宏
相 對 人 洪阿蕊(亡)
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 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阿蕊死亡,聲請人林新宏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鈞院陳報被繼 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遂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 合法送達聲請人處,然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明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