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22號
TYDV,107,訴,2722,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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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2號
原   告 周甜(即彭素雲之承受訴訟人)

      彭汝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呂山林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劉學堯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前以被告呂山林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而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並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呂山林之訴訟代理人嗣後已提出 當日因病前往急診之資料,可認被告呂山林並非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保障被告呂山林之辯論權,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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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