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0號
TYDV,107,訴,170,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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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曉玲 
      楊盛  
      楊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英賢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上訴人蘇曉玲新臺幣(下同)5,184,000 元【計算
式:(3 ㎡+29㎡)×系爭土地107 年公告現值162,000 元/ ㎡
=5,184,000 元】,上訴人楊盛楊振興5,022,000 元【計算式
:(3 ㎡+28㎡)×系爭土地107 年公告現值162,000 元/ ㎡=
5,0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人蘇曉玲78,571元,
上訴人楊盛楊振興76,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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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