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04號
TYDV,107,訴,1504,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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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彩鈺(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古祥銳(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古智元(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士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
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
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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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