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97號
TYDV,107,勞訴,9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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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趙龍杰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謝禎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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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