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11號
TYDV,106,訴,1511,2020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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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王德旺 

      王明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 ,且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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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