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峻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陳玉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108 年12月6 日提出變更訴之 聲明狀(三)(四),而被告之答辯(六)狀,尚未及就原 告追加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表示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兩週內,以被告答辯(六) 狀之附表七、附表八格式,將原告此部分請求費用整理後, 重新製作如答辯(六)狀之附表七、附表八之清單。三、本件先前委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似 認為原告曾接受「高位脛骨截骨手術」,惟就先前病歷、診 斷證明書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覆似認原 告並未接受「高位脛骨截骨手術」,此為本件兩造爭執原告 是否與有過失之爭點,本院認尚有補充鑑定之必要,將再發 函鑑定機關補充鑑定,待鑑定機關函覆後,再另通行言詞辯 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