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吳庭程
吳聲增
吳聲銘
吳聲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九號、第二七三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 承人吳壽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七二○分之六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四十至五十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祥福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七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五十一至七十三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長 柳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七二○分之十八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二編號七十五至八十三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長 奔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七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二編號八十四至一○四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長 鏡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七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二編號一○五至一三六號、第二七二號所示被告應就其 被繼承人吳党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二編號一三七至二五四號、二六一至二七○號、第二七 四至二八四號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清所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二○分之六 辦理繼承登記。
八、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變賣 ,所得價金依附表二、三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 有人。
九、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除被告鍾武雄、李亞琦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 、170 、175 條定有明文。本件承受訴訟之情形如下:
㈠被告吳月嬌、吳家英、陳慶、吳月嬌、吳家英、鍾富英、鄭 秀裙、吳呂玉嬌、李瓊真、簡江幼、江文龍、鄭吳寶蓮、吳 祥文、李啟三分別於起訴後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經 原告分別具狀聲明由上開共有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卷 三第192 頁、本院卷八第2 至4 頁、本院卷十六第131 至13 3 頁、本院卷十六第208 、235 頁、本院卷十六第63至64頁 、本院卷十六第259 至第268 頁、第336 至337 頁、本院卷 八第277 頁),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被告李亞琦亦為李啟三之繼承人,因原告未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被告吳惠如則於訴訟繫屬中成年 ,本院於109 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本院卷二十 第19頁、本院卷十六第331 頁)。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 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2 、5 款定有明文。
㈠追加部分:
原告於起訴時就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吳壽之繼承人,漏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 39號被告;就吳祥福之繼承人,漏列編號40至50號;就吳長 柳之繼承人,漏列編號51至72號;就吳長奔之繼承人,漏列 編號73至82號;就吳長鏡之繼承人,漏列編號83至103 號; 就吳党之繼承人,漏列編號104 至134 號;就吳清之繼承人 ,漏列編號135 至254 號;就吳祥庚之繼承人漏列編號273 號;另漏列系爭土地共有人吳清對、吳祥文(本院卷三第14 至31頁、本院卷十一第13頁),從而,原告為補正當事人適 格,另追加如上述之當事人為被告。
㈡原告起訴聲明如起訴狀所載(見桃司簡調卷第3 至第8 頁) ,嗣因追加被告及訴訟繫屬中陸續有被告辦竣繼承登記及死
亡者等情,已如前述,而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如109 年3 月 2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所示(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原告前 開訴之變更,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面積共計850 平方公尺, 其各別應有部分如附表二、三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 定不分割之協議,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惟 兩造始終無法達成分割系爭土地之協議。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為:依106 年11月29日之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七第61頁) 編號84所示土地(面積702.43平方公尺),由原告依附表三 之應有部分維持共有;編號84⑴所示土地(面積147.57平方 公尺)由被告依附表二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因此,爰 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中被繼承人吳壽 、吳祥福、吳長柳、吳長奔、吳長鏡、吳党、吳清、吳祥文 之繼承人,各應就其被繼承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 繼承登記。㈡兩造所有之系爭土地應予原物分割,其分割方 法依據本院卷七第61頁之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106 年11月29 日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㈠吳金葉、吳學村、呂吳菜雲、戴吳牡丹、賴國能、賴月圓、 賴月秀、賴月里、游佳諺、李姵姍、李東海、李姵儀、簡仲 秋、簡晞芸、簡靜慈、簡靜瑋、吳嘉有、吳家祺、鍾貴雄、 鍾武雄、鍾貴財、鄭仙永、葉簡密、李淑珍、吳家榮、鍾宏 瑋、鍾若榆、鍾巧芸、江文祥、鍾詩晴、陳鳳翎:同意原告 之分割方法,且願意跟其他被告保持共有(本院卷十六第44 頁至46頁;本院卷八第276 頁)。
㈡被告吳秀芳: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無意見,也同意跟其他 被告保持共有,待分割後再決定是否變賣(本院卷八第222 頁)。
㈢被告林勵民、林劍民、林志耕、李振發、吳淑瑜、吳惠如、 許文德、吳學淵、吳靜怡、江文養、江阿幼、鍾貴雄、鍾武 雄、鍾貴財、鄭仙永、葉簡密、吳靜怡、吳家祺、戴考妹: 請法官依法分割,個人無意見(本院卷三第187 頁、第203 頁、第236 至237 頁、第239 至243 頁)。 ㈣被告戴黃梨、戴光輝、戴光明、戴光政、戴鳳嬌、林戴麗華 :對於分割沒有意見,但因應有部分較小,希望原告能買受 (本院卷三第236 至237 頁)。
㈤陳世明、陳慶:應有部分假使很少,分割後也無法好好利用 ,願意把應有部分以市價賣給原告(本院卷三第189 至190
頁)。
㈥陳鴻桐:辦理繼承沒有意義,且謄本上也記載沒有繼承的土 地已經列冊管理,已經沒有辦法繼承要如何分割?伊基本上 就是不要了(本院卷三第236 頁)。
㈦王郭春桃、王士維: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本院卷八第221 頁)。
㈧李亞琦:對於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無意見,而 就分割方案部分,因伊應有部分較小,希望以找補之方式換 取價金;就84⑴地號土地若仍維持共有會阻礙土地經濟使用 狀況,會導致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越趨複雜,故建議此部分 以價金找補方式為佳。
㈨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共有 ,應有部分如附表二、三所示;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 土地均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亦未有因使用目的及法令限制 而不能分割之情,然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地政局、八德地政事務 所回函附卷可稽(本院卷十六第200 、201 、248 、250 頁 ),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 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 條、第823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 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 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 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 載者為準。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 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 ,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 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 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 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 項至第7 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
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共有人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從而,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請求上 開被告分別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 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 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 、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 。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 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經查,系爭土地面積 僅為850 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十六第340 頁),而共有人即兩造人數達兩百多人,不宜 將土地細分而使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 。倘採原告分割方案將系爭土地依據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10 6 年11月29日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方式分割,使 原告分得702.43平方公尺,其餘被告分得147.57平方公尺, 將造成被告仍就系爭土地之147.57平方公尺維持共有關係, 因絕大部分被告並未同意繼續維持共有,若任令被告等共有 人繼續維持共有,日後經繼承或轉讓後,徒增法律關係複雜 化,必有礙系爭土地之利用,不僅與分割共有物乃在消滅共 有關係之目的相悖,維持共有並無必要,亦非對全體共有人 最有利益之結果,是原告分割方案並未有效解決系爭土地之 問題,反而利用不易,顯非對系爭土地最有效益的分割及利 用方式。然若按上開原告主張之原物分割方案由原告取得編 號84所示土地(面積702.43平方公尺),編號84⑴所示土地 (面積147.57平方公尺)仍因共有人數過多勢必需採變價分 割,而關於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依據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後段規定「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因條文採用「各 共有人」一詞,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分 割方法(謝在全教授,民法物權論上冊,103 年9 月版第40 7 頁參照),是上開分割方法並不包括在內,故仍非法之所 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899 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 共有人,依民法第824 條第3 項之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各共有 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或有不同,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 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恐徒生兩造間紛爭,故兼採原 物分配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未必妥適。若以變價方式出 售,透過市場競價機制,使有能力開發系爭土地或整併鄰近 土地者,願意出高價買受系爭土地,既可活絡土地之利用, 共有人亦可獲得較高之價金分配,如共有人具有資力或開發 能力,亦得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規定 參照),取得整筆土地,茲以保障其權益,對全體共有人而 言,皆屬有利。是以,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可能 性、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意願與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本 件應以變賣系爭土地,並將價金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分配之變價分割方式為適當。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一
┌────────────────┬────────────────────────────────┐
│姓 名 │地 址 │
├────────────────┼────────────────────────────────┤
│陳鴻桐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陳碧蘭 │住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 │
├────────────────┼────────────────────────────────┤
│陳碧妍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陳文清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
├────────────────┼────────────────────────────────┤
│陳勝夫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
│陳文龍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
├────────────────┼────────────────────────────────┤
│陳徐玉英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 │
├────────────────┼────────────────────────────────┤
│陳振凱 │住新竹縣○○市○○街000○0號 │
├────────────────┼────────────────────────────────┤
│陳振鈞 │住新竹縣○○市○○街000○0號 │
├────────────────┼────────────────────────────────┤
│陳逸錤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
├────────────────┼────────────────────────────────┤
│陳文忠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 │
├────────────────┼────────────────────────────────┤
│陳文章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 │
├────────────────┼────────────────────────────────┤
│李陳美珠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
├────────────────┼────────────────────────────────┤
│黃陳英妹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
│陳妤禎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
├────────────────┼────────────────────────────────┤
│陳玉運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
├────────────────┼────────────────────────────────┤
│陳双錢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
├────────────────┼────────────────────────────────┤
│陳珮嬅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1 │
├────────────────┼────────────────────────────────┤
│黃文政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黃文傑 │住同上 │
├────────────────┼────────────────────────────────┤
│黃文卿 │住同上 │
├────────────────┼────────────────────────────────┤
│黃錦瑛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
├────────────────┼────────────────────────────────┤
│黃松棋 │住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
├────────────────┼────────────────────────────────┤
│黃松濱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呂黃秋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黃笑 │住桃園市○○區○村街00○0號 │
├────────────────┼────────────────────────────────┤
│黃玉碧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
├────────────────┼────────────────────────────────┤
│蕭吳粉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陳良德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 │
├────────────────┼────────────────────────────────┤
│陳世明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陳秋岑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
├────────────────┼────────────────────────────────┤
│陳佳琪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
├────────────────┼────────────────────────────────┤
│吳佳俊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
├────────────────┼────────────────────────────────┤
│吳佳祺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13樓 │
├────────────────┼────────────────────────────────┤
│吳佳耀 │住桃園市○○區○○○街0巷0弄00號 │
├────────────────┼────────────────────────────────┤
│吳佳鵬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4樓 │
├────────────────┼────────────────────────────────┤
│吳智慧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
├────────────────┼────────────────────────────────┤
│吳祥通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
├────────────────┼────────────────────────────────┤
│吳春元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1樓 │
├────────────────┼────────────────────────────────┤
│王擇村 │住新北市○○區○○路0 號居108.8.28聲請公示送達 │
│ │ │
├────────────────┼────────────────────────────────┤
│黃瑞元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 │
├────────────────┼────────────────────────────────┤
│黃俊豪 │住同上 │
├────────────────┼────────────────────────────────┤
│黃建發即黃瑋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9樓 │
├────────────────┼────────────────────────────────┤
│王素香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
├────────────────┼────────────────────────────────┤
│吳振聲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
├────────────────┼────────────────────────────────┤
│黃榮豊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
├────────────────┼────────────────────────────────┤
│黃玉英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 │
├────────────────┼────────────────────────────────┤
│吳國聲 │住同上 │
├────────────────┼────────────────────────────────┤
│吳春茸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
├────────────────┼────────────────────────────────┤
│余陳純妹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余兆賁 │住同上 │
├────────────────┼────────────────────────────────┤
│余兆庸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
├────────────────┼────────────────────────────────┤
│余兆華 │住新北市○○區○○里00鄰○○000 號 │
├────────────────┼────────────────────────────────┤
│林余秀蓮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
├────────────────┼────────────────────────────────┤
│吳聲任 │住新北市○○區○○里00鄰○○000○0號 │
├────────────────┼────────────────────────────────┤
│吳梁雪 │住同上 │
├────────────────┼────────────────────────────────┤
│吳聲旺 │住同上 │
├────────────────┼────────────────────────────────┤
│吳彥柔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
├────────────────┼────────────────────────────────┤
│吳秀芳 │住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
├────────────────┼────────────────────────────────┤
│吳梓勤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
├────────────────┼────────────────────────────────┤
│余清水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355巷6弄5 號 │
├────────────────┼────────────────────────────────┤
│余日勝 │住新北市○○區○○里00鄰○○000號 │
├────────────────┼────────────────────────────────┤
│王輝雄 │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6樓 │
├────────────────┼────────────────────────────────┤
│吳王麗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
├────────────────┼────────────────────────────────┤
│王鎂淳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2 │
├────────────────┼────────────────────────────────┤
│林勵民 │住嘉義縣○○市○○○路○段00號 │
├────────────────┼────────────────────────────────┤
│林劍民 │住嘉義縣○○市○○路○段00號9 樓居嘉義縣○○市○○○路○段00號 │
│ │ │
├────────────────┼────────────────────────────────┤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林志耕 │住嘉義縣○○市○○○路○段00號 │
│ │ │
│ │ │
├────────────────┼────────────────────────────────┤
│王士維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郭春桃 │住同上 │
│ │ │
│ │ │
├────────────────┼────────────────────────────────┤
│李余娥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 │
├────────────────┼────────────────────────────────┤
│葉簡密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
├────────────────┼────────────────────────────────┤
│訴訟代理人葉淑翎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0號 │
├────────────────┼────────────────────────────────┤
│吳家成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
├────────────────┼────────────────────────────────┤
│吳家宗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
├────────────────┼────────────────────────────────┤
│吳月玲 │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 │
├────────────────┼────────────────────────────────┤
│蘇月琴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
├────────────────┼────────────────────────────────┤
│吳嘉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
│吳麗玲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蘇麗娟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
├────────────────┼────────────────────────────────┤
│吳鳳玲 │住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0號 │
├────────────────┼────────────────────────────────┤
│吳永祥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 │
├────────────────┼────────────────────────────────┤
│吳家國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 │
├────────────────┼────────────────────────────────┤
│吳家強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
├────────────────┼────────────────────────────────┤
│吳家民 │住台北市○○區○○街○段00巷00弄00號2樓 │
├────────────────┼────────────────────────────────┤
│吳家康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6樓 │
├────────────────┼────────────────────────────────┤
│吳春梅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
├────────────────┼────────────────────────────────┤
│吳美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
├────────────────┼────────────────────────────────┤
│吳祥斌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吳家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
├────────────────┼────────────────────────────────┤
│吳家全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
├────────────────┼────────────────────────────────┤
│吳幸燕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
├────────────────┼────────────────────────────────┤
│吳祥晃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
├────────────────┼────────────────────────────────┤
│吳祥勇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
├────────────────┼────────────────────────────────┤
│吳祥勝 │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
├────────────────┼────────────────────────────────┤
│張寶琴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
├────────────────┼────────────────────────────────┤
│吳家顥 │住同上 │
├────────────────┼────────────────────────────────┤
│吳明彤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
├────────────────┼────────────────────────────────┤
│陳吳明珠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9樓 │
├────────────────┼────────────────────────────────┤
│吳雪花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
├────────────────┼────────────────────────────────┤
│吳秀容 │住花蓮縣○○鄉○○村0鄰○○0號 │
├────────────────┼────────────────────────────────┤
│吳秀琴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
├────────────────┼────────────────────────────────┤
│吳秀娥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
├────────────────┼────────────────────────────────┤
│吳燕洲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號 │
├────────────────┼────────────────────────────────┤
│吳燕民 │住同上 │
├────────────────┼────────────────────────────────┤
│吳燕隆 │住同上 │
├────────────────┼────────────────────────────────┤
│吳金葉 │住台中市○區○○路0巷00號 │
├────────────────┼────────────────────────────────┤
│黃吳美琴 │住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弄0號 │
├────────────────┼────────────────────────────────┤
│監護人黃瓊益 │住同上 │
├────────────────┼────────────────────────────────┤
│吳美子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
├────────────────┼────────────────────────────────┤
│李許雪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 │
├────────────────┼────────────────────────────────┤
│李明隆 │住同上 │
├────────────────┼────────────────────────────────┤
│李淑珍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
├────────────────┼────────────────────────────────┤
│魏淑如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
├────────────────┼────────────────────────────────┤
│李淑霞 │住桃園市○○區○○街0號 │
├────────────────┼────────────────────────────────┤
│魏子涵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
├────────────────┼────────────────────────────────┤
│李豔嚀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
├────────────────┼────────────────────────────────┤
│李碧鳳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
├────────────────┼────────────────────────────────┤
│李政發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居桃園市大園區和平里12鄰紅土│
│ │厝路28號 │
├────────────────┼────────────────────────────────┤
│吳婉甄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
├────────────────┼────────────────────────────────┤
│吳婉君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 │
├────────────────┼────────────────────────────────┤
│洪懋榮 │住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
├────────────────┼────────────────────────────────┤
│洪振桂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
├────────────────┼────────────────────────────────┤
│洪振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
├────────────────┼────────────────────────────────┤
│洪梅芳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 │
├────────────────┼────────────────────────────────┤
│吳木火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 │
├────────────────┼────────────────────────────────┤
│吳淑瑜 │住雲林縣○○鄉○○路000 巷00號居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296 巷125 弄2 │
│ │號1 樓 │
├────────────────┼────────────────────────────────┤
│吳惠如 │住同上 │
│ │ │
├────────────────┼────────────────────────────────┤
│許維仁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
├────────────────┼────────────────────────────────┤
│許文德 │住同上 │
├────────────────┼────────────────────────────────┤
│許竣淵 │住新北市○○區○○里○○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