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48號
TYDM,109,聲,2048,2020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虹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虹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虹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9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入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98至104 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9 年4 月,受刑人並於104 年5 月27日入監執行 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 年7 月24日,外役 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0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 年 6 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 2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