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92號
TYDM,109,聲,199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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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易豪


具 保 人 姚子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子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呂易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姚子緹出具現金保證 後釋放。又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下午 2 時10分許到案執行,並於同年12月18日將該執行傳票送達 受刑人住所及具保人住所,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 遂再次傳喚受刑人應於同年4 月23日上午9 時許到案執行, 並於同年4 月6 日將該執行傳票寄存送達受刑人居所及於同 年3 月31日送達具保人住所,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嗣 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分別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 ,仍無所獲。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 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及 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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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