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內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03號
TYDM,109,聲,1903,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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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文國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聲
請交付卷宗全部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國洋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文國洋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除姓名外),應予隱匿。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狀所載。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修正,修正前原規 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第1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 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 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第2 項)。」,修正後規定:「辯護人於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 項)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第2 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 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 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 項)。對 於前2 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 項)。持有第 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第5 項)。」,上開修正規定於108 年6 月19 日公布,依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1 項規定:「中華 民國108 年5 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 6 個月施行。」,故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即被告文國洋聲請本院交付「警詢卷全部」、「檢察 官偵查卷全部」、「地院卷全部」,並未指明卷宗案號,惟 其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案件審 理中,又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基於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其 所求請有關卷宗內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含勘驗筆錄)、審判筆錄、告訴人傷勢照片、監視器錄影擷 取照片等部分,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惟該等卷證資料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部分(除姓名外),事涉第三人隱私且無關被告之防禦權, 應依同項但書規定,予以隱匿。
㈡ 另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9 日現場 監視器錄影光碟全部,本院審酌其中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時 間自108 年4 月9 日14時49分30秒起至同日15時06分20秒許 之監視錄影畫面,為聲請人與告訴人林中安之雙方衝突經過 歷程,此段期間之錄影光碟,攸關聲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所需,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此 部分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 給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㈢ 至聲請人聲請交付「【警詢卷全部】、【檢察官偵查卷全部 】、「地院卷全部】」,除上開詢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 含勘驗筆錄)、審判筆錄、告訴人傷勢照片、監視器錄影擷 取照片以外之其餘部分,及案發當日其餘時間之現場監視錄 影畫面,均與聲請人被訴傷害之事實無關聯性,不予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卷證資料名稱及出處 │
├──┼───────────────────────┤
│ 1 │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 年4 月9 日(檢察事務官)│
│ │詢問筆錄、108 年5 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 │(見108 年度他字卷3220號卷第2 頁正、反面、第12│
│ │頁)。 │
├──┼───────────────────────┤
│ 2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 │筆錄(見108 年度他字第3220號卷第32頁正、反面)│
│ │。 │




├──┼───────────────────────┤
│ 3 │本院109 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見簡上字卷第75│
│ │至79頁)、本院109 年5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含勘│
│ │驗筆錄、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4張,見簡上字卷第11│
│ │3 至122 頁) │
├──┼───────────────────────┤
│ 4 │本院109 年5 月12日審判筆錄(見簡上字卷第125 至│
│ │137 頁) │
├──┼───────────────────────┤
│ 5 │桃園地方檢察署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1張(見108 年│
│ │度他字第3220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反面) │
├──┼───────────────────────┤
│ 6 │告訴人之傷勢照片4 張(見108 年度他字第3220號卷│
│ │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 │
├──┼───────────────────────┤
│ 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自108 年│
│ │4 月9 日14時49分30秒起至同日15時06分20秒止之監│
│ │視錄影光碟(見108年度他字第3220號卷宗證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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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