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93號
TYDM,109,聲,1693,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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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德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 12月5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5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 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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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