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令璿
受 刑 人 錢哲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令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錢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由具保 人曾令璿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 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 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 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5 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