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桃園市桃園區公 所送達證書1 份(偵卷第3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1 條定有 明文。是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之規定,被告林子予 於因在國外就學而出境,自應知悉負有當兵義務,然被告明 知己係役齡男子,早已逾應服役之最高就學年齡,卻迄未返 國接受徵兵處理,且被告經合法送達徵兵檢查通知書後仍未 依限返國接受徵兵檢查等情,有證人即被告之父林炎正於偵 訊中陳稱:有告知被告,但被告希望能拿到醫生執照回國才 有意義等語在卷(偵卷第56頁),且被告之戶籍亦已因遷居 國外而為我國戶政機關所除戶,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主觀上確有意 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之情,至為明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 罪。又此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 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同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針對役齡男子嗣於徵兵 檢查無故不到之情狀,當為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 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 罪狀態之繼續;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之妨害役 男徵兵處理罪係於民國91年6 月26日修正時所增列予以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 3 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前以求 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為我國戶
政機關除戶,未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亦 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國防動 員兵力,實有不該;兼衡證人林炎正於偵訊中陳稱被告現於 國外準備美國醫師執照考試因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偵 卷第56頁)、手段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076號
被 告 林子予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予前於民國99年8月30日經核准出境,明知自己係民國7 7年次之役齡男子,應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因 工作緣故而屆期未歸,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以108年2月20日 桃市桃民字第1080011391號函催林子予返國接受徵兵檢查, 均未獲置理,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再以108年11月22日桃市桃 民字第1080077199號函請外交部以囑託送達方式,將徵兵檢 查通知書送至林子予位在加拿大地址,並由林子予於108年1 2月13日簽收,排定其應於108年12月20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 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事宜,惟仍未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子予經傳未到,又證人即其父林炎正於偵查中證稱: 被告當時因為在醫院實習,目前在準備考美國醫師執照,被 告希望拿到醫生執照後再回國等語,復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訪查紀錄、被告之戶籍資料、兵籍表㈠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8年2月20日桃市桃民字第1080011391 號函、公告、送達證書、徵兵檢查醫院名冊、桃園市桃園區 公所108年10月3日桃市桃民字第1080064425號函、役男現居 地址切結書、徵兵檢查通知書、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8年11 月22日桃市桃民字第1080077199號函、駐溫哥華辦事處109 年1月10日溫哥字第10953200530號函及加國郵局遞送紀錄等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意圖避免徵 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 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 以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盧 憲 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