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3362號
TPDM,88,易,3362,20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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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梁育純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五、二二五一
七號),及移請併辦(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己○○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在台北市○○區○○街二二二巷十一號住處, 自任會首召集民間互助會四會,均採內標方式標取會款,其起迄日期、每會會金 、會數詳如附表所示。詎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會員未到場標取會 款之機會,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公訴人誤為八十五年三 月起),在上開住處,假借黃松田等會員名義標取會款,再訛通知活會會員,使 乙○○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信係黃松田等人標得會款,而如數交付扣除利息 (標金)後之會錢予己○○。其冒標會員、冒標日期、冒標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己○○依此方式,計自如附表所示之第一會詐得二百九十一萬四千四百元,計自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會詐得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四萬七千元,計自如附表所示 之第三會詐得四百九十六萬零八百元,計自如附表所示第四會詐得二百四十八萬 七千五百元,總計詐得一千四百八十萬九千七百元。迨八十八年七月間,己○○ 藏匿無蹤並停止標會,乙○○等人始知受騙。己○○自知難以逃避而於有偵查權 限之機關或個人發現其上開犯罪行為前,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向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具狀自首而查獲。
二、案經己○○自首及乙○○、甲○○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請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右開冒標之事實,除就如附表所示之第四會中八十七年八月 十五日冒標出標金額辯稱係二千元外,餘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甲○ ○、丁○○、庚○○、戊○○、丙○○指訴被告冒標情節大致相符;經查,本件 依告訴人乙○○所提出之資料,該次冒標出標金額係二千七百元,且告訴人乙○ ○供稱:出標金額紀錄係根據會員綜合資料寫出來的,不是根據律師的資料,我 們自己有會單,每月標多少,也會有紀錄等語,而告訴人自承其所有之標會紀錄 均已銷毀,所整理出之資料乃依據記憶等語,查被告冒標之次數眾多,依其記憶 所及,金額錯誤在所難免,其正確性自不如告訴人乙○○依會員綜合資料蒐集所 得,該次被告冒標之出標金額應係二千七百元,而非二千元,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此外復有會單在卷為憑,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先後多次冒標詐取活 會會員繳交會金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詐欺行為,收取 多數活會會員繳交會金,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查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 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有刑事自首狀附 偵卷可按,依法應減輕其刑,並予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冒標次數達三十六次,且於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四會中,竟自 會員得標會之首次起即連續冒標會款,如附表所示之第三會已開出之十九次會員 標取會款中,竟有十次係被告冒標,如附表所示之第四會已開出之十七次會員標 取會款中,竟有十次係被告冒標,其冒標情況惡劣至極,且詐欺所得金額總計高 達一千四百八十萬九千七百元,所生之危害鉅大,雖與少數會員達成和解,並經 告訴人庚○○、戊○○、丁○○具狀撤回告訴,惟觀諸其和解內容,被告並未提 出具體之擔保或清償計劃,難認被告有何悔悟之心,本院認殊不宜輕縱,茲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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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期│每會會金│ 會數(連│冒標會員│冒標日期│冒 標 金 額 │
│ │(新台幣)│ 同會首)│ │ │(按冒標日期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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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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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二萬元 │四十一會│黃松田、│年9月│五千七百元、五千五百│
│日至│ │ │謝雪枝、│日、│元、六千元、六千元、│
│年月│ │ │顏秀卿、│年月│六千元、六千元 │
│日 │ │ │劉樹蘭、│日、年│ │
│ │ │ │蔡太太、│1月日│ │
│ │ │ │蔡太太 │、年5│ │
│ │ │ │ │月日、│ │
│ │ │ │ │年6月│ │
│ │ │ │ │日、│ │
│ │ │ │ │年月│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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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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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二萬元 │三十五會│郭陳朴、│年4月│四千八百元、六千元、│
│日至│ │ │施濟生、│日、│六千元、六千元、四千│
│年1月│ │ │丙○○、│年5月│八百元、六千元、六千│
│日 │ │ │丙○○、│日、年│元、五千五百元、六千│
│ │ │ │劉煌舜、│7月日│元、六千元 │
│ │ │ │鄭美雲、│、年8│ │
│ │ │ │石頌慈、│月日、│ │
│ │ │ │乙○○、│年月│ │
│ │ │ │謝雪枝、│日、│ │
│ │ │ │林太太 │年月│ │
│ │ │ │ │日、年│ │
│ │ │ │ │1月日│ │
│ │ │ │ │、年3│ │
│ │ │ │ │月日、│ │
│ │ │ │ │年4月│ │
│ │ │ │ │日、│ │
│ │ │ │ │年月│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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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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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三萬元 │二十六會│彭珍桂、│年1月│五千二百元、六千三百│
│5日至│ │ │彭正瑩、│5日、│元、七千元、七千元、│
│年1月5│ │ │吳碧蓮、│年3月5│七千元、七千元、七千│
│日 │ │ │林太太、│日、年│元、七千元、七千元、│
│ │ │ │蔡太太、│4月5日│七千元 │
│ │ │ │張秀連、│、年6│ │
│ │ │ │許芬薇、│月5日、│ │
│ │ │ │鄭美雲、│年8月│ │
│ │ │ │丙○○、│5日、│ │
│ │ │ │許秀瓊 │年月5│ │
│ │ │ │ │日、年│ │
│ │ │ │ │月5日│ │
│ ││ │ │、年1│ │
│ │ │ │ │月5日、│ │
│ │ │ │ │年4月│ │
│ │ │ │ │1日、│ │




│ │ │ │ │年7月1│ │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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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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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一萬元 │三十六會│ │年3月│一千八百元、二千元、│
│日至│ │ │ │日、│二千七百元、二千元、│
│年1月│ │ │ │年4月│二千七百元、二千七百│
│日 │ │ │ │日、年│元、二千九百元、三千│
│ │ │ │ │5月日│元、三千二百元、三千│
│ │ │ │ │、年7│二百元 │
│ │ │ │ │月日、│ │
│ │ │ │ │年8月│ │
│ │ │ │ │日、│ │
│ │ │ │ │年月│ │
│ │ │ │ │日、年│ │
│ │ │ │ │月日│ │
│ │ │ │ │、年│ │
│ │ │ │ │月日、│ │
│ │ │ │ │年3月│ │
│ │ │ │ │日、│ │
│ │ │ │ │年4月│ │
│ │ │ │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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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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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