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富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 HEARTS 」拾叁包(淨重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貳點伍陸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拾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鈺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 字第32078 號(聲請書誤載為「108 年度毒偵字第32078 號 」,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含有大麻 成分之「HEMP HEARTS 」13包(淨重11,922.56 公克),屬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 項),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2078 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依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 年度上 職議字第23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而扣案之「HEMP HEARTS 」13包,經鑑定結果,確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9 月 3 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082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足認 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13只,因其等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