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3號
TYDM,109,原附民,3,202005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馬明彊 

被   告 吳明謀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伍念慈 
被   告 周進財 
被   告 陳巧茵 



被   告 趙鴻偉 
被   告 陳厚全 

被   告 戴廷聿 

被   告 許銘翔 
被   告 何灃峻(原名何永欽)(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誤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吳明謀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 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明謀等無罪在案,揆之前揭 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