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2號
TYDM,109,原附民,2,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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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蔡佩昀 


被   告 官書豪 

被   告 蘇冠中 

被   告 唐嘉斌 

被   告 鍾毅錦 

被   告 袁倫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梅蘭對本案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蔡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黃梅蘭對被告吳明謀、伍 念慈、周進財、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銘翔何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 告官書豪蘇冠中唐嘉斌鍾毅錦袁倫榆雖非本案被告 ,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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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