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蔡佩昀
被 告 官書豪
被 告 蘇冠中
被 告 唐嘉斌
被 告 鍾毅錦
被 告 袁倫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梅蘭對本案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 、蔡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黃梅蘭對被告吳明謀、伍 念慈、周進財、陳巧茵、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許銘翔 、何灃峻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 告官書豪、蘇冠中、唐嘉斌、鍾毅錦、袁倫榆雖非本案被告 ,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