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自偉
被 告 吳明謀
被 告 曾昭硯
被 告 伍念慈
被 告 蔡佩昀
被 告 唐光明
被 告 周進財
被 告 陳厚全
被 告 戴廷聿
被 告 許銘翔
被 告 何灃峻(原名何永欽)(追加起訴書誤植被告姓名
被 告 趙鴻偉
被 告 陳巧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自偉(綽號咖)、吳明謀(綽號富) 、蔡佩昀(綽號佳)、曾昭硯(綽號猴)、伍念慈(綽號伍 )、周進財(綽號忠)、唐光明(綽號熊)、陳巧茵、許銘 翔、何灃峻(原名何永欽)、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官 書豪(綽號阿浩,另行通緝)、蘇冠中(綽號小P ,另行通 緝)、唐嘉斌(綽號金,另行通緝)、鍾毅錦(綽號華哥, 另行通緝)、袁倫榆(綽號魚,另行通緝)與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安哥」、「九」之人為持續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僭行公 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由官書豪發起、指揮、操縱在泰國春 武里府成立之詐欺機房(下稱本件詐欺機房),鍾毅錦負責 招募話務機手、翻譯、辦理機房成員之簽證事宜,蘇冠中則 負責機房內之設備維護。賴自偉、吳明謀、蔡佩昀、曾昭硯 、伍念慈、周進財、唐光明、陳巧茵、許銘翔、何灃峻、趙 鴻偉、陳厚全、戴廷聿透過鍾毅錦、姓名年籍不詳之安哥等 人之介紹,於民國107 年10月底前某日,陸續加入本件詐欺 機房,其中,陳巧茵、許銘翔、何灃峻、趙鴻偉、陳厚全、 戴廷聿、周進財擔任擔任一線話務機手,向附表所示之人自 稱係健保局人員,對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渠等健保卡遭盜用或 其他案件涉案等語,嗣附表所示之人不疑有他而告知渠等之 基本資料及帳戶資料後,陳巧茵、許銘翔、何灃峻、趙鴻偉 、陳厚全、戴廷聿再將電話以及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基本資 料、帳戶、財產資料轉至扮演林嘉慶警官之二線話務機手即 賴自偉、吳明謀、蔡佩昀、曾昭硯、伍念慈、唐光明、袁倫 榆,由渠等繼續對附表所示之人詐騙,佯稱渠等係警員,可
以為附表所示之人於電話中製作筆錄,博取附表所示之人信 任後,再將電話轉至扮演臺北地檢署王正皓檢察官之三線話 務機手即官書豪、唐嘉斌及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九」之人 ,由該等話務機手指示附表被害人收受本件詐欺集團不詳之 人事先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假公文而僭行公務員職權, 並對附表所示之人稱需監管渠等之帳戶,致使附表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而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匯款或面交方式向附表所示 之人收取詐騙款項得手。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線 查獲。因認被告賴自偉、吳明謀、蔡佩昀、曾昭硯、伍念慈 、周進財、唐光明、陳巧茵、許銘翔、何灃峻(原名何永欽 )、趙鴻偉、陳厚全、戴廷聿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詐欺取財、同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同法第21 6 條、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 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 303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 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 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 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 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 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 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 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 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 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 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 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 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件與本 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屬數人共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109 年3 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6 5 條第1 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同年4 月17日繫屬本院,有 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3713 號追加起訴書、109 年4 月17日 桃檢俊恭108 偵33713 字第1099037704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發 室收狀章戳印在卷為憑(見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40號第9 頁、第11至26頁)。又前案已於本件繫屬前之109 年3 月23
日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5 月1 日判決在案等情,亦有本院該 案審理筆錄、宣判筆錄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92號 審理卷七第304 頁、第577 頁),且經調取前案刑事卷宗審 判筆錄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於前案辯論終結後 始行追加起訴,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附表:告訴人受騙金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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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受騙時間地點與經過 │受騙金額(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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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明達 │於108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臺│87萬元 │
│ │ │南市安南區居所接獲詐欺集團對其佯│ │
│ │ │稱其曾申請健保補助費新臺幣(下同│ │
│ │ │)3 萬5,790 元,嗣詐騙集團成員又│ │
│ │ │於同日佯稱係王正皓檢察官,佯稱其│ │
│ │ │已遭通緝,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同│ │
│ │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 │
│ │ │公學路4 段10號巷口面交87萬元予姓│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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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家穎 │於108 年6 月5 日中午12時許,在臺│137萬元 │
│ │ │東縣住處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詐│ │
│ │ │領健保費,致告訴人劉家穎陷於錯誤│ │
│ │ │,因而於108 年6 月11日匯款86萬元│ │
│ │ │匯款至管閎信(涉及幫助詐欺部分,│ │
│ │ │業經起訴)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 │
│ │ │0000000000 號帳戶及同年月14日匯 │ │
│ │ │款51萬元至陳政偉(涉及幫助詐欺部│ │
│ │ │分,業經起訴)之永豐銀行鶯歌分行│ │
│ │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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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妙芬 │於108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160萬元 │
│ │ │市住處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詐領│ │
│ │ │健保費,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108 │ │
│ │ │年5 月21日下午1 時50分許,在臺中│ │
│ │ │市住處將70萬元面交予姓名年籍不詳│ │
│ │ │之人,並於108 年5 月22日匯款90萬│ │
│ │ │元至蔡仕杰(涉及幫助詐欺部分,業│ │
│ │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郵局帳│ │
│ │ │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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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雪朱 │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臺│120萬元 │
│ │ │中市住處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詐│ │
│ │ │領健保費,致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
│ │ │120 萬元至鄭淑萍(涉及幫助詐欺部│ │
│ │ │分,業經本署另行偵辦)所有之中國│ │
│ │ │信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5605 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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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英柳 │於 108 年 4 月 3 日上午 11 時許 │141萬元 │
│ │ │在雲林縣住處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 │其未繳納租賃費用,致其陷於錯誤,│ │
│ │ │因而於同日下午某時匯款 141 萬元 │ │
│ │ │至王尊霆(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 │
│ │ │移送本署偵查中)所有之中國信託中│ │
│ │ │壢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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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宏謨 │於108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許在苗栗│192萬元 │
│ │ │縣住處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詐領│ │
│ │ │健保費,致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0│ │
│ │ │8 年5 月24日各匯款86萬、106 萬至│ │
│ │ │楊閔傑(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 │
│ │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之郵局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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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潘幸福 │於108 年7 月30日前某日,接獲詐欺│1,229 萬 │
│ │ │集團成員佯稱其詐領健保費,致其陷│6,620 元 │
│ │ │於錯誤,因而匯款42萬元至郭宜津(│ │
│ │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 │
│ │ │方檢察署偵查)帳號郵局帳號812540│ │
│ │ │144067號帳戶,於同日匯款105 萬元│ │
│ │ │至郭宜津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下│ │
│ │ │稱彰化六信)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帳戶,108 年7 月31日匯款108 萬 │ │
│ │ │6,12 0元至郭宜津上開彰化六信帳戶│ │
│ │ │,10 8年8 月1 日匯款103 萬元至郭│ │
│ │ │宜津上開彰化六信帳戶,108 年8 月│ │
│ │ │20日匯款94萬500 元至郭哲宇(涉犯│ │
│ │ │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
│ │ │察署偵查)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 │
│ │ │0000 00 號帳戶,108 年8 月20日匯│ │
│ │ │款94萬500 元至郭哲宇之遠東銀行帳│ │
│ │ │號0000 0000000000 號帳戶,108 年│ │
│ │ │8 月21日匯款100 萬元至郭哲宇之上│ │
│ │ │開玉山銀行帳戶,108 年8 月21日匯│ │
│ │ │款100 萬元至郭哲宇之上開遠東銀行│ │
│ │ │帳戶,108 年8 月22日匯款100 萬元│ │
│ │ │至郭哲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6656號帳戶,108 年8 月23日匯款45│ │
│ │ │萬元至郭哲宇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 │
│ │ │108 年8 月26日匯款20萬元至郭哲宇│ │
│ │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108 年9 月6 日│ │
│ │ │匯款60萬元至郭哲宇上開台新銀行帳│ │
│ │ │戶,108 年10月16日匯款60萬元至郭│ │
│ │ │哲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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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邱陽輝 │於108 年7 月18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79萬元 │
│ │ │佯稱其詐領健保費,致其陷於錯誤,│ │
│ │ │因而於108 年7 月23日在臺中市沙鹿│ │
│ │ │區忠貞路246 巷面交79萬元予姓名年│ │
│ │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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