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95號
TYDM,108,訴,495,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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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健庭


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公設辯護人
具 保 人 顏安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484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安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 具保人顏安奇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 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8 年6 月26日下 午2 時45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且本院另於109 年4 月29日通知具保人應於督促被 告到庭,並將上開期日之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 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 金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 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 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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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